《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
11 民用建筑适修性评估

11.0.1 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中,当委托方要求对Csu级和Dsu级鉴定单元,或Cu级和Du级子单元的处理提出建议时,宜对其适修性进行评估。

11.0.2 适修性评估应按本标准第3.3.4条进行,并应按下列规定提出具体建议:
1  对评为Ar、Br的鉴定单元和子单元,应予以修缮或修复使用。
2  对评为Cr的鉴定单元和子单元,应分别作出修复与拆换两方案,经技术、经济评估后再作选择。
3  对评为Csu—Dr、Dsu—Dr和Cu—Dr的鉴定单元和子单元,宜考虑拆换或重建。

11.0.3 对有文物、历史、艺术价值或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不应进行适修性评估,而应予以修复或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