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
12 鉴定报告编写要求

12.0.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筑物概况;
2  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
3  检查、分析、鉴定的结果;
4  结论与建议;
5  附件。

12.0.2 鉴定报告中,应对cu级、du级构件及Cu级、Du级检查项目的数量、所处位置及其处理建议,逐一作出详细说明。当房屋的构造复杂或问题很多时,尚应绘制cu级、du级构件及Cu级、Du级检查项目的分布图。

12.0.3 对承重结构或构件的安全性鉴定所查出的问题,应根据其严重程度和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  减少结构上的荷载;
2  加固或更换构件;
3  临时支顶;
4  停止使用;
5  拆除部分结构或全部结构。

12.0.4 对承重结构或构件的使用性鉴定所查出的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采取下列措施:
1  考虑经济因素而接受现状;
2  考虑耐久性要求而进行修补、封护或化学药剂处理;
3  改变使用条件或改变用途;
4  全面或局部修缮、更新;
5  进行现代化改造。

12.0.5 鉴定报告中应对可靠性鉴定结果进行说明,并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对建筑物或其组成部分所评的等级,应仅作为技术管理或制定维修计划的依据;
2  即使所评等级较高,也应及时对其中所含的cu级、du级构件及Cu级、Du级检查项目采取加固或拆换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