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
2 术语
2.1.1 民用建筑 已建成可以验收的和已投入使用的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2.1.2 重要结构 其破坏可能产生很严重后果的结构;在可靠度设计中指安全等级为一级的重要建筑物的结构。
2.1.3 一般结构 其破坏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结构;在可靠度设计中指安全等级为二级的一般建筑物的结构。
2.1.4 次要结构 其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不严重的结构;在可靠度设计中指安全等级为三级的次要建筑物的结构。
2.1.5 鉴定 判定建筑物今后使用的可靠性程度所实施一系列活动。
2.1.6 可靠性鉴定 对民用建筑承载能力和整体稳定性等的安全性以及适用性和耐久性等的使用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2.1.7 安全性鉴定 对民用建筑的结构承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2.1.8 使用性鉴定 对民用建筑使用功能的适用性和耐久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2.1.9 专项鉴定 针对建筑物某特定问题或某特定要求所进行的鉴定。
2.1.10 应急鉴定 为应对突发事件,在接到预警通知时,对建筑物进行的以消除安全隐患为目标的紧急检查和鉴定;同时也指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建筑物的破坏程度及其危险性进行的以排险为目标的紧急检查和鉴定。
2.1.11 调查 通过查阅档案、文件,现场勘查和询问等手段进行的信息收集活动。
2.1.12 检测 对结构的状况或性能所进行的现场测量和取样试验等工作。
2.1.13 检验 对结构的状况或性能所进行的现场检查和验证等工作。
2.1.14 建筑物大修 建筑物经一定年限使用后,对其已老化、受损的结构和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包括大范围的结构加固、改造和装饰装修的修缮、更新,以及各种设施的改装、扩容与更新等。
2.1.15 结构适修性 残损的或承载能力不足的结构适于采取修复措施所应具备的技术可行性与经济合理性的总称。
2.1.16 鉴定单元 根据被鉴定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和结构体系的种类,而将该建筑物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可以独立进行鉴定的区段,每一区段为一鉴定单元。
2.1.17 子单元 鉴定单元中细分的单元,一般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划分为三个子单元。
2.1.18 构件 子单元中可以进一步细分的基本鉴定单位。它可以是单件、组合件或一个片段。
2.1.19 构件集 同种构件的集合,有主要构件集和一般构件集之分。
2.1.20 主要构件 其自身失效将导致其他构件失效,并危及承重结构系统安全工作的构件。
2.1.21 一般构件 其自身失效为孤立事件,不会导致其他构件失效的构件。
2.1.22 构件检查项目 针对影响构件可靠性的因素所确定的调查、检测或验算项目。
2.1.23 子单元检查项目 针对影响子单元可靠性的因素所确定的调查、检测或验算项目。
2.1.24 目标使用年限 民用建筑鉴定时,建筑产权人所期望的能继续使用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