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
3 基本规定 / 3.3 鉴定评级标准
3.3.1 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应按表3.3.1的规定采用。
表3.3.1 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
注:1 本标准对au级和Au级的具体规定以及对其他各级不符合该规定的允许程度,分别由本标准第5章、第7章及第9章给出;

2 表中关于“不必采取措施”和“可不采取措施”的规定,仅对安全性鉴定而言,不包括使用性鉴定所要求采取的措施。
3.3.2 民用建筑使用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应按表3.3.2的规定采用。
表3.3.2 民用建筑使用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
注:1 本标准对as级和As级的具体规定以及对其他各级不符合该规定的允许程度,分别由本标准第6章、第8章及第9章给出;

2 表中关于“不必采取措施”和“可不采取措施”的规定,仅对使用性鉴定而言,不包括安全性鉴定所要求采取的措施;
3 当仅对耐久性问题进行专项鉴定时,表中“使用性”可直接改称为“耐久性”。
3.3.3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应按表3.3.3的规定采用。
表3.3.3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
注:本标准对a级、A级及Ⅰ级的具体分级界限以及对其他各级超出该界限的允许程度,分别由本标准第10章作出规定。


3.3.4 民用建筑子单元或鉴定单元适修性评定的分级标准,应按表3.3.4的规定采用。
表3.3.4 民用建筑子单元或鉴定单元适修性评定的分级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