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
4 调查与检测 / 4.4 振动对结构影响的检测
4.4.1 当需考虑振动对承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影响时,应进行调查工作,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查明振源的类型、频率范围及相关振动工程的情况;
2 应查明振源与被鉴定建筑物的地理位置、相对距离及场地地质情况。
4.4.2 对振动影响的调查和检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应根据待测振动的振源特性、频率范围、幅值、动态范围、持续时间等制定一个合理的测量规划,以通过测试获得足够的振动数据;
2 应根据现行有关标准选择待测参数,包括位移、速度、加速度、应力。当选择与结构损伤相关性较显著的振动速度为待测参数时,应通过连续测量建筑物所在地的质点峰值振动速度来确定振动的特性;
3 振动测试所使用的测量系统,其幅值和频响特性应能覆盖所测振动的范围;测量系统应定期进行校准与检定;
4 监测因交通运输、打桩、爆破所引起的结构振动,其检或柱的底部;
5 当可能存在共振现象时,应进行结构动力特性的检测;
6 当确定振源对结构振动的影响时,应在振动出现的前后过程中,对上部结构构件的损伤进行跟踪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