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
5 构件安全性鉴定评级 / 5.4 砌体结构构件
5.4.1 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不适于承载的位移和裂缝或其他损伤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5.4.2 当按承载能力评定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表5.4.2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砌体结构倾覆、滑移、漂浮的验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

5.4.3 当按连接及构造评定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表5.4.3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个检查项目的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2 构造缺陷包括施工遗留的缺陷。
5.4.4 当砌体结构构件安全性按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墙、柱的水平位移或倾斜,当其实测值大于本标准表7.3.10条所列的限值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
1)当该位移与整个结构有关时,应根据本标准第7.3.10条的评定结果,取与上部承重结构相同的级别作为该墙、柱的水平位移等级;
2)当该位移只是孤立事件时,则应在其承载能力验算中考虑此附加位移的影响;当验算结果不低于bu级时,仍可定为bu级;当验算结果低于bu级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3)当该位移尚在发展时,应直接定为du级。
2 除带壁柱墙外,对偏差或使用原因造成的其他柱的弯曲,当其矢高实测值大于柱的自由长度的1/300时,应在其承载能力验算中计入附加弯矩的影响,并应根据验算结果按本条第1款第2)项的原则评级。
3 对拱或壳体结构构件出现的下列位移或变形,可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1)拱脚或壳的边梁出现水平位移;
2)拱轴线或筒拱、扁壳的曲面发生变形。
5.4.5 当砌体结构的承重构件出现下列受力裂缝时,应视为不适于承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
1 桁架、主梁支座下的墙、柱的端部或中部,出现沿块材断裂或贯通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
2 空旷房屋承重外墙的变截面处,出现水平裂缝或沿块材断裂的斜向裂缝。
3 砖砌过梁的跨中或支座出现裂缝;或虽未出现肉眼可见的裂缝,但发现其跨度范围内有集中荷载。
4 筒拱、双曲筒拱、扁壳等的拱面、壳面,出现沿拱顶母线或对角线的裂缝。
5 拱、壳支座附近或支承的墙体上出现沿块材断裂的斜裂缝。
6 其他明显的受压、受弯或受剪裂缝。
5.4.6 当砌体结构、构件出现下列非受力裂缝时,应视为不适于承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
1 纵横墙连接处出现通长的竖向裂缝。
2 承重墙体墙身裂缝严重,且最大裂缝宽度已大于5mm。
3 独立柱已出现宽度大于1.5mm的裂缝,或有断裂、错位迹象。
4 其他显著影响结构整体性的裂缝。
5.4.7 当砌体结构、构件存在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的损伤时,应根据其严重程度直接定为cu级或du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