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
6 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 / 6.1 一般规定

6.1.1 单个构件使用性的鉴定评级,应根据其不同的材料种类,分别按本章第6.2~6.5节的规定执行。

6.1.2 使用性鉴定,应以现场的调查、检测结果为基本依据。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本标准第4.3.8条的规定。

6.1.3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结构的主要构件鉴定,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与验算:
1  检测结果需与计算值进行比较;
2  检测只能取得部分数据,需通过计算分析进行鉴定;
3  改变建筑物用途、使用条件或使用要求。

6.1.4 对被鉴定的结构构件进行计算和验算,除应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规定和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构件材料的弹性模量、剪变模量和泊松比等物理性能指标,可根据鉴定确认的材料品种和强度等级,采用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规定的数值;
2  验算结果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限值进行评级。当验算合格时,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评为as级或bs级;当验算不合格时,应定为cs级;
3  当验算结果与观察不符时,应进一步检查设计和施工方面可能存在的差错。

6.1.5 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构件的使用性等级,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直接评为as级或bs级:
1  经详细检查未发现构件有明显的变形、缺陷、损伤、腐蚀,也没有累积损伤问题;
2  经过长时间的使用,构件状态仍然良好或基本良好,能够满足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的正常使用要求;
3  在下一目标使用年限内,构件上的作用和环境条件与过去相比不会发生显著变化。

6.1.6 当需评估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和砌体构件的耐久性及其剩余耐久年限时,可分别按本标准附录C、附录D和附录E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