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
6 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 / 6.4 砌体结构构件

6.4.1 砌体结构构件的使用性鉴定,应按位移、非受力裂缝、腐蚀等三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6.4.2 当砌体墙、柱的使用性按其顶点水平位移或倾斜的检测结果评定时,应按下列原则评级:
1  当该位移与整个结构有关时,应根据本标准第8.3.6条的评定结果,取与上部承重结构相同的级别作为该构件的水平位移等级。
2  当该位移只是孤立事件时,则可根据其检测结果直接评级。评级所需的位移限值,可按本标准表8.3.6所列的层间位移限值乘以1.1的系数确定。
3  构造合理的组合砌体墙、柱应按混凝土墙、柱评定。

6.4.3 当砌体结构构件的使用性按非受力裂缝检测结果评定时,应按表6.4.3的规定评级。

表6.4.3 砌体结构构件的使用性按非受力裂缝检测结果评定
注:对无可见裂缝的柱,取as级或bs级,可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确定。

6.4.4 当砌体结构构件的使用性按其腐蚀,包括风化和粉化的检测结果评定时,砌体结构构件腐蚀等级的评定应按表6.4.4的规定评级。

表6.4.4 砌体结构构件腐蚀等级的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