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
7 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 / 7.1 一般规定
7.1.1 民用建筑安全性的第二层次子单元鉴定评级,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应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划分为三个子单元,并应分别按本标准第7.2~7.4节规定的鉴定方法和评级标准进行评定;
2 当不要求评定围护系统可靠性时,可不将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列为子单元,将其安全性鉴定并入上部承重结构中。
7.1.2 当需验算上部承重结构的承载能力时,其作用效应按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确定;当需验算地基变形或地基承载力时,其地基的岩土性能和地基承载力标准值,应由原有地质勘察资料和补充勘察报告提供。
7.1.3 当仅要求对某个子单元的安全性进行鉴定时,该子单元与其他相邻子单元之间的交叉部位也应进行检查,并应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