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
7 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 / 7.3 上部承重结构
7.3.1 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其结构承载功能等级、结构整体性等级以及结构侧向位移等级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
7.3.2 上部结构承载功能的安全性评级,当有条件采用较精确的方法评定时,应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结构体系的类型及其空间作用程度,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结构分析方法和结构实际的构造确定合理的计算模型,并应通过对结构作用效应分析和抗力分析,并结合工程鉴定经验进行评定。
7.3.3 当上部承重结构可视为由平面结构组成的体系,且其构件工作不存在系统性因素的影响时,其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应按下列规定评定:
1 可在多、高层房屋的标准层中随机抽取层为代表层作为评定对象;m为该鉴定单元房屋的层数;当为非整数时,应多取一层;对一般单层房屋,宜以原设计的每一计算单元为一区,并应随机抽取区为代表区作为评定对象。
2 除随机抽取的标准层外,尚应另增底层和顶层,以及高层建筑的转换层和避难层为代表层。代表层构件应包括该层楼板及其下的梁、柱、墙等。
3 宜按结构分析或构件校核所采用的计算模型,以及本标准关于构件集的规定,将代表层(或区)中的承重构件划分为若干主要构件集和一般构件集,并应按本标准第7.3.5条和第7.3.6条的规定评定每种构件集的安全性等级。
4 可根据代表层(或区)中每种构件集的评级结果,按本标准第7.3.7条的规定确定代表层(或区)的安全性等级。
5 可根据本条第1~4款的评定结果,按本标准第7.3.8条的规定确定上部承重结构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
7.3.4 当上部承重结构虽可视为由平面结构组成的体系,但其构件工作受到灾害或其他系统性因素的影响时,其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应按下列规定评定:
1 宜区分为受影响和未受影响的楼层(或区)。
2 对受影响的楼层(或区),宜全数作为代表层(或区);对未受影响的楼层(或区),可按本标准第7.3.3条的规定,抽取代表层。
3 可分别评定构件集、代表层(或区)和上部结构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
7.3.5 在代表层(或区)中,主要构件集安全性等级的评定,可根据该种构件集内每一受检构件的评定结果,按表7.3.5的分级标准评级。

7.3.6 在代表层(或区)中,一般构件集安全性等级的评定,应按表7.3.6的分级标准评级。


7.3.7 各代表层(或区)的安全性等级,应按该代表层(或区)中各主要构件集间的最低等级确定。当代表层(或区)中一般构件集的最低等级比主要构件集最低等级低二级或三级时,该代表层(或区)所评的安全性等级应降一级或降二级。
7.3.8 上部结构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Au级,不含Cu级和Du级代表层(或区);可含Bu级,但含量不多于30%;
2 Bu级,不含Du级代表层(或区);可含Cu级,但含量不多于15%;
3 Cu级,可含Cu级和Du级代表层(或区);当仅含Cu级时,其含量不多于50%;当仅含Du级时,其含量不多于10%;当同时含有Cu级和Du级时,其Cu级含量不应多于25%,Du级含量不多于5%;
4 Du级,其Cu级或Du级代表层(或区)的含量多于Cu级的规定数。
7.3.9 结构整体牢固性等级的评定,可按表7.3.9的规定,先评定其每一检查项目的等级,并应按下列原则确定该结构整体性等级:
1 当四个检查项目均不低于Bu级时,可按占多数的等级确定;
2 当仅一个检查项目低于Bu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定为Bu级或Cu级;
3 每个项目评定结果取Au级或Bu级,应根据其实际完好程度确定;取Cu级或Du级,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确定。

7.3.10
对上部承重结构不适于承载的侧向位移,应根据其检测结果,按下列规定评级:
1 当检测值已超出表7.3.10界限,且有部分构件出现裂缝、变形或其他局部损坏迹象时,应根据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2 当检测值虽已超出表7.3.10界限,但尚未发现上款所述情况时,应进一步进行计入该位移影响的结构内力计算分析,并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验算各构件的承载能力,当验算结果均不低于au级时,仍可将该结构定为Bu级,但宜附加观察使用一段时间的限制。当构件承载能力的验算结果有低于au级时,应定为Cu级。
3 对某些构造复杂的砌体结构,当按本条第2款规定进行计算分析有困难时,各类结构不适于承载的侧向位移等级的评定可直接按表7.3.10规定的界限值评级。

2 墙包括带壁柱墙。
7.3.11 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本标准第7.3.2~7.3.10条的评定结果,按下列原则确定:
1 一般情况下,应按上部结构承载功能和结构侧向位移或倾斜的评级结果,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
2 当上部承重结构按上款评为Bu级,但当发现各主要构件集所含的au级构件处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将所评等级降为Cu级:
1)出现cu级构件交汇的节点连接;
2)不止一个cu级存在于人群密集场所或其他破坏后果严重的部位。
3 当上部承重结构按本条第1款评为Cu级,但当发现其主要构件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将所评等级降为Du级:
1)多层或高层房屋中,其底层柱集为Cu级;
2)多层或高层房屋的底层,或任一空旷层,或框支剪力墙结构的框架层的柱集为Du级;
3)在人群密集场所或其他破坏后果严重部位,出现不止一个du级构件;
4)任何种类房屋中,有50%以上的构件为cu级。
4 当上部承重结构按本条第1款评为Au级或Bu级,而结构整体性等级为Cu级或Du级时,应将所评的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等级降为Cu级。
5 当上部承重结构在按本条规定作了调整后仍为Au级或Bu级,但当发现被评为Cu级或Du级的一般构件集,已被设计成参与支撑系统或其他抗侧力系统工作,或已在抗震加固中,加强了其与主要构件集的锚固时,应将上部承重结构所评的安全性等级降为Cu级。
7.3.12 对检测、评估认为可能存在整体稳定性问题的大跨度结构,应根据实际检测结果建立计算模型,采用可行的结构分析方法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当验算结果尚能满足设计要求时,仍可评为Bu级;当验算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根据其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并应参与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等级评定。
7.3.13 当建筑物受到振动作用引起使用者对结构安全表示担心,或振动引起的结构构件损伤,已可通过目测判定时,应按本标准附录M的规定进行检测与评定。当评定结果对结构安全性有影响时,应将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鉴定所评等级降低一级,且不应高于Cu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