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
7 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 / 7.4 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
7.4.1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安全性,应在该系统专设的和参与该系统工作的各种承重构件的安全性评级的基础上,根据该部分结构承载功能等级和结构整体性等级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
7.4.2 当评定一种构件集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根据每一受检构件的评定结果及其构件类别,分别按本标准第7.3.5条或第7.3.6条的规定评级。
7.4.3 当评定围护系统的计算单元或代表层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本标准第7.3.7条的规定评级。
7.4.4 围护系统的结构承载功能的安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7.3.8条的规定确定。
7.4.5 当评定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结构整体性时,应按本标准第7.3.9条的规定评级。
7.4.6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本标准第7.4.4条和第7.4.5条的评定结果,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当仅有Au级和Bu级时,可按占多数级别确定。
2 当含有Cu级或Du级时,可按下列规定评级:
1)当Cu级或Du级属于结构承载功能问题时,可按最低等级确定;
2)当Cu级或Du级属于结构整体性问题时,可定为Cu级。
3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评定的安全性等级,不应高于上部承重结构的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