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
8 子单元使用性鉴定评级 / 8.1 一般规定
8.1.1 民用建筑使用性的第二层次子单元鉴定评级,应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划分为三个子单元,并应分别按本标准第8.2~8.4节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定。
8.1.2 当仅要求对某个子单元的使用性进行鉴定时,该子单元与其他相邻子单元之间的交叉部位,也应进行检查。当发现存在使用性问题时,应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
8.1.3 当需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对被鉴定结构进行验算时,其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和基本数据,应符合本标准第6.1.4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