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
8 子单元使用性鉴定评级 / 8.3 上部承重结构

8.3.1 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使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其所含各种构件集的使用性等级和结构的侧向位移等级进行评定。当建筑物的使用要求对振动有限制时,还应评估振动的影响。

8.3.2 当评定一种构件集的使用性等级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
1  对单层房屋,应以计算单元中每种构件集为评定对象;
2  对多层和高层房屋,应随机抽取若干层为代表层进行评定,代表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代表层的层数,应按确定,m为该鉴定单元的层数;当为非整数时,应多取一层;
2)随机抽取的层中,当未包括底层、顶层和转换层时,应另增这些层为代表层。

8.3.3 在计算单元或代表层中,评定一种构件集的使用性等级时,应根据该层该种构件中每一受检构件的评定结果,按下列规定评级:
1  As级,该构件集内,不含cs级构件,可含bs级构件,但含量不多于35%;
2  Bs级,该构件集内,可含cs级构件,但含量不多于25%;
3  Cs级,该构件集内,cs级含量多于Bs级的规定数;
4  对每种构件集的评级,在确定各级百分比含量的限值时,应对主要构件集取下限,对一般构件集取偏上限或上限,但应在检测前确定所采用的限值。

8.3.4 各计算单元或代表层的使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8.3.5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8.3.5 上部结构使用功能的等级,应根据计算单元或代表层所评的等级,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  As级,不含Cs级的计算单元或代表层;可含Bs级,但含量不多于30%;
2  Bs级,可含Cs级的计算单元或代表层,但含量不多于20%;
3  Cs级,在该计算单元或代表层中,Cs级含量多于Bs级的规定值。

8.3.6 当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需考虑侧向位移的影响时,可采用检测或计算分析的方法进行鉴定,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评级:
1  对检测取得的主要由综合因素引起的侧向位移值,应按表8.3.6结构侧向位移限制等级的规定评定每一测点的等级,并应按下列原则分别确定结构顶点和层间的位移等级:
1)对结构顶点,应按各测点中占多数的等级确定;
2)对层间,应按各测点最低的等级确定;
3)根据以上两项评定结果,应取其中较低等级作为上部承重结构侧向位移使用性等级。
2  当检测有困难时,应在现场取得与结构有关参数的基础上,采用计算分析方法进行鉴定。当计算的侧向位移不超过表8.3.6中Bs级界限时,可根据该上部承重结构的完好程度评为As级或Bs级。当计算的侧向位移值已超出表8.3.6中Bs级的界限时,应定为Cs级。

表8.3.6 结构的侧向位移限值
注:表中H为结构顶点高度;Hi为第i层的层间高度。

8.3.7 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等级,应根据本标准第8.3.3~8.3.6条的评定结果,按上部结构使用功能和结构侧移所评等级,并应取其中较低等级作为其使用性等级。

8.3.8 当考虑建筑物所受的振动作用可能对人的生理、仪器设备的正常工作、结构的正常使用产生不利影响时,可按本标准附录M的规定进行振动对上部结构影响的使用性鉴定。当评定结果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对按本标准第8.3.3条或第8.3.5条所评等级进行修正:
1  当振动的影响仅涉及一种构件集时,可仅将该构件集所评等级降为Cs级。
2  当振动的影响涉及两种及以上构件集或结构整体时,应将上部承重结构以及所涉及的各种构件集均降为Cs级。

8.3.9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按本标准第8.3.8条的规定,应直接将该上部结构使用性等级定为Cs级:
1  在楼层中,其楼面振动已使室内精密仪器不能正常工作,或已明显引起人体不适感。
2  在高层建筑的顶部几层,其风振效应已使用户感到不安。
3  振动引起的非结构构件或装饰层的开裂或其他损坏,已可通过目测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