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
8 子单元使用性鉴定评级 / 8.4 围护系统
8.4.1 围护系统(子单元)的使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该系统的使用功能及其承重部分的使用性等级进行评定。
8.4.2 当对围护系统使用功能等级评定时,应按表8.4.2规定的检查项目及其评定标准逐项评级,并应按下列原则确定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
1 一般情况下,可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
2 当鉴定的房屋对表中各检查项目的要求有主次之分时,也可取主要项目中的最低等级作为围护系统使用功能等级。
3 当按上款主要项目所评的等级为As级或Bs级,但有多于一个次要项目为Cs级时,应将围护系统所评等级降为Cs级。
表8.4.2 围护系统使用功能等级的评定

8.4.3 当评定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使用性时,应按本标准第8.3.3条的标准评级其每种构件的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系统承重部分使用性等级。
8.4.4 围护系统的使用性等级,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和承重部分使用性的评定结果,按较低的等级确定。
8.4.5 对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除应按本标准鉴定评级外,尚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评定。当评定结果合格时,可维持按本标准所评等级不变;当不合格时,应将按本标准所评的等级降为Cs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