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784-2013
12 结构构件性能检验 / 12.2 静载检验

12.2.1 静载检验可分为结构构件的适用性检验、安全性检验和承载力检验。

12.2.2 静载检验构件应按约定抽样原则从结构实体中选取,选取时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  该构件计算受力最不利;
2  该构件施工质量较差、缺陷较多或病害及损伤较严重;
3  便于搭设脚手架,设置测点或实施加载。

12.2.3 静载检验所用仪器仪表的精度要求、安装调试以及数据的测读和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52的有关规定。

12.2.4 静载检验所用荷载和加载图式应符合计算简图,当采用等效荷载时,应对等效荷载产生的差别作适当修正。

12.2.5 确定检验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构件适用性检验荷载应根据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荷载短期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和加载图式经换算确定。荷载短期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或由设计文件提供。
2  结构构件安全性检验荷载应根据结构构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和加载图式经换算确定。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或由设计文件提供。
3  结构构件承载力检验荷载应根据结构构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加载图式和承载力检验标志经换算确定。
4  当设计有专门要求时,宜采用设计要求的检验荷载值。

12.2.6 静载检验应选择下列基本观测项目进行观测:
1  构件的最大挠度;
2  支座处的位移;
3  控制截面应变;
4  裂缝的出现与扩展情况。

12.2.7 进行结构构件适用性检验时,尚应根据委托方的要求选择下列参数进行观测:
1  装饰装修层的应变;
2  管线位移和变形;
3  设备的相对位移及运行情况。

12.2.8 检验荷载应分级施加,每级荷载、累积荷载及其作用下观测数据的数值应通过计算分析确定。

12.2.9 静载检验时,可选择下列指标作为停止加载工作的标志:
1  控制测点变形达到或超过规范允许值;
2  控制测点应变达到或超过计算理论值;
3  出现裂缝或裂缝宽度超过规范允许值;
4  出现检验标志;
5  检验荷载超过计算值。

12.2.10 每级荷载施加后应稳定测读相应的测试数据并及时与计算值进行比较,观察构件、支承的表面情况,必要时应观察相邻构件、附属设备与设施等的状态变化;
当出现本标准第12.2.9条的现象时可停止加载。

12.2.11 全部荷载加完后或停止加载工作后应进行下列工作:
1  应分级卸载,测读数据,观察并记录构件表面情况;
2  卸除全部荷载并达到变形恢复持续时间后,应再次测读数据,观察并记录表面情况。

12.2.12 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规定的挠度允许值进行检验时,挠度数据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除支座沉降影响后实测的跨中最大挠度应按下式计算:

a q 0 = u m 0 - u l 0 + u r 0 2         (12.2.12-1)
式中:
a0q ——消除支座沉降影响后实测的跨中最大挠度;
u0l ——左端支座的沉降位移实测值;
u0r ——右端支座的沉降位移实测值;
u0m ——包括支座沉降在内的跨中挠度实测值。 2  考虑自重等修正后的跨中最大挠度可按下式计算:
a s 0 = ( a q 0 + a g c ) ψ         (12.2.12-2)
式中:
a0s ——考虑自重等修正后的跨中最大挠度;
acg ——构件自重和加载设备重产生的跨中挠度值;
ψ ——用等效集中荷载代替均布荷载时的修正系数。 3  考虑自重等修正后的跨中最大挠度可按下式计算:
a g c = M g M b a b 0         (12.2.12-3)
式中:
Mg ——构件自重和加载设备重产生的跨中弯矩值;
Mb、a0b ——从外加荷载开始至弯矩—挠度曲线出现拐点的前一级荷载产生的跨中弯矩值和跨中挠度实测值。 4  构件长期挠度可按下式计算:
a l 0 = M l ( θ 1 ) + M s M s a s 0         (12.2.12-4)
式中:
a0l ——构件长期挠度值;
Ml ——按荷载长期效应组合计算的弯矩值;
Ms ——按荷载短期效应组合计算的弯矩值;
θ ——考虑荷载长期效应组合对挠度增大的影响系数 5  确定受弯构件的弹性挠度曲线,可采用有限差分法,此时测点数目不应少于5个。

12.2.13 静载检验检测报告除应满足本标准第3.5.3条要求外,还应提供下列内容:
1  检验过程描述;
2  测点布置、荷载简图;
3  主要测点相对残余变形;
4  主要测点实测变形与荷载的关系曲线;
5  主要测点实测变形与相应的理论计算值的对照表及关系曲线。

12.2.14 静载检验结果可按下列规定进行评定:
1  在构件适用性检验荷载作用下,经修正后的实测挠度值和裂缝宽度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等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限值、附属设备、设施未出现影响正常使用的状态,此时,受检构件适用性可评定为满足要求。
2  在构件安全性检验荷载作用下,当受检构件无明显破坏迹象,实测挠度值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评定受检构件安全性满足要求。
1)  实测挠度值小于相应的理论计算值;
2)  实测挠度与荷载基本保持线性关系;
3)  构件残余挠度不大于最大挠度的20%。

12.2.15 结构构件承载力的荷载检验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宜将受检构件从结构中移出,在场地附近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2  确有把握时,构件承载力的检验可在原位进行,完成检验目标后应迅速卸载。
3  构件极限状态承载能力荷载检验停止加载或合格性判定指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52中相应承载力极限状态的标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