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2011
3 基本规定 / 3.1 适用条件

3.1.1 对新建砌体工程,检验和评定砌筑砂浆或砖、砖砌体的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9等的有关规定执行;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本标准检测和推定砌筑砂浆或砖、砖砌体的强度:
1 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2 对砖强度或砂浆试块的检验结果有怀疑或争议,需要确定实际的砌体抗压、抗剪强度。
3 发生工程事故或对施工质量有怀疑和争议,需要进一步分析砖、砂浆和砌体的强度。

3.1.2 对既有砌体工程,在进行下列鉴定时,应按本标准检测和推定砂浆强度、砖的强度或砌体的工作应力、弹性模量和强度:
1 安全鉴定、危房鉴定及其他应急鉴定。
2 抗震鉴定。
3 大修前的可靠性鉴定。
4 房屋改变用途、改建、加层或扩建前的专门鉴定。

3.1.3 各种检测方法的选用应按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