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15-2011
3 基本规定 / 3.2 检测程序及工作内容

3.2.1 现场检测工作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图3.2.1)。

图3.2.1 现场检测程序

3.2.2 调查阶段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收集被检测工程的图纸、施工验收资料、砖与砂浆的品种及有关原材料的测试资料。
2 现场调查工程的结构形式、环境条件、砌体质量及其存在问题,对既有砌体工程,尚应调查使用期间的变更情况。
3 工程建设时间。
4 进一步明确检测原因和委托方的具体要求。
5 以往工程质量检测情况。

3.2.3 检测方案应根据调查结果和检测目的、内容和范围制定,应选择一种或数种检测方法,必要时应征求委托方意见并认可。对被检测工程应划分检测单元,并应确定测区和测点数。

3.2.4 测试设备、仪器应按相应标准和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保养和校准,必要时尚应按使用频率、检测对象的重要性适当增加校准次数。

3.2.5 计算、分析和强度推定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测试数据不足时,应及时补充测试。

3.2.6 检测工作完毕,应及时出具符合检测目的的检测报告。

3.2.7 现场测试结束时,砌体如因检测造成局部损伤,应及时修补砌体局部损伤部位。修补后的砌体,应满足原构件承载能力和正常使用的要求。

3.2.8 从事测试和强度推定的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合格后,再参加测试和撰写报告。

3.2.9 现场检测工作,应采取确保人身安全和防止仪器损坏的安全措施,并应采取避免或减小污染环境的措施。

3.2.10 现场检测和抽样检测,环境温度和试件(试样)温度均应高于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