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
11 子分部工程验收

11.0.1 砌体工程验收前,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设计变更文件;
2  施工执行的技术标准;
3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4  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通知单;
5  混凝土及砂浆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单;
6  砌体工程施工记录;
7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  分项工程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验收记录;
9  填充墙砌体植筋锚固力检测记录;
10  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11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11.0.2 砌体子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对砌体工程的观感质量作出总体评价。

11.0.3 当砌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有关规定执行。

11.0.4 有裂缝的砌体应按下列情况进行验收:
1  对不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予以验收,对明显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裂缝,应进行处理;
2  对有可能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需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待返修或加固处理满足使用要求后进行二次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