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2020
7 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 / 7.4 边缘加工

7.4.1 气割或机械剪切的零件需要进行边缘加工时,其刨削余量不宜小于2.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工艺报告和施工记录。

7.4.2 边缘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2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加工面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实测检查。

表7.4.2 边缘加工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零件宽度、长度 ±1.0mm
加工边直线度 l/3000,且不大于2.0mm
加工面垂直度 0.025t,且不大于0.5mm
加工面表面粗糙度 Ra≤50μm
注:l为加工边长度;t为加工面的厚度。

7.4.3 焊缝坡口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3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加工面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实测检查。

表7.4.3 焊缝坡口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坡口角度 ±5°
钝边 ±1.0mm

7.4.4 采用铣床进行铣削加工边缘时,加工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加工面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用钢尺、塞尺检查。

表7.4.4 零部件铣削加工后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两端铣平时零件长度、宽度 ±1.0
铣平面的平面度 0.02t,且不大于0.3
铣平面的垂直度 h/1500,且不大于0.5
注:t为铣平面的厚度;h为铣平面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