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GB 51008-2016
10 钢结构抗震性能鉴定 / 10.5 高耸钢结构抗震性能鉴定
10.5.1 本节适用于包括电视塔、通信塔、导航塔、输电塔、石化塔、大气监测塔、烟囱、排气塔、矿井架、风力发电塔等高耸钢结构抗震性能的检测与鉴定。
10.5.2 高耸钢结构的整体布置鉴定应重点核查下列内容:
1 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分布的规则性;
2 结构体系布置的合理性;
3 重力荷载及水平荷载传递的有效性;
4 承受双向地震作用的能力;
5 柱脚构造、锚栓紧固状态、节点连接方式的抗震性能;
6 非结构构件与主体钢结构连接的构造措施。
10.5.3 高耸钢结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整体布置应鉴定为不满足:
1 整个结构会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2 结构布置不能形成具有抵抗三向地震作用能力的结构体系;
3 结构的主要构件、主要节点或支座等存在明显的失稳弯曲、裂缝、严重腐蚀和损伤,严重影响高耸钢结构的抗震能力;
4 高耸钢结构有严重的不均匀沉降,结构出现明显的具有危险的倾斜;
5 出现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有严重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况。
10.5.4 高耸钢结构未出现本标准第10.5.3条所列出任一情况者,其整体布置可鉴定为满足,但仍应按下列规定进一步检测与鉴定,对鉴定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1 结构平面布置宜为规整、对称;抗侧力构件的截面尺寸和材料强度自下而上宜为逐渐减小;结构的侧向刚度沿竖向宜为均匀变化。
2 结构横截面横膈的间距不宜大于3个节间;在立柱或塔柱变坡处、拉索节点处或其他主要连接节点处,结构横截面宜有横膈,且横膈应有足够的刚度。
3 结构截面刚度突变处,宜有减缓刚度突变的构造措施。
10.5.5 高耸钢结构构件的抗震构造措施不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应鉴定为不满足:
1 构件的截面尺寸规格:普通角钢不应小于∟45×4,钢管壁厚不应小于4mm,圆钢不应小于φ16;
2 构件的长细比不应超过表10.5.5规定的限值;

10.5.6 高耸钢结构构件节点的抗震构造措施不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应鉴定为不满足:
1 节点处各构件或构件轴线宜相交于一点。
2 角钢塔的腹杆应伸入柱肢连接。用节点板连接时,节点板的厚度不应小于腹杆的厚度,且不应小于5mm。
3 构件与节点采用螺栓连接时,螺栓的直径不应小于12mm,螺栓数不应少于2个;连接法兰盘的螺栓数不应少于3个;拉杆的销轴连接可为单销轴;柱肢角钢拼接时,在接头一端的螺栓数不宜少于6个。
4 受剪螺栓的剪切面宜无螺纹,受拉螺栓应有防松措施。
5 支座节点构造形式应具备传递水平反力、向下和向上竖向反力的机制,并应符合计算假定。
6 焊接球、螺栓球、相贯节点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标准第10.3.6条的规定。
10.5.7 在多遇地震作用下,高耸钢结构的抗震承载力可按本标准第10.1.7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验算。
10.5.8 在多遇地震及罕遇地震作用下,高耸钢结构的变形可按本标准第10.1.7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进行验算。
10.5.9 高耸钢结构的抗震验算,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6度、7度时,可仅考虑水平地震作用,8度、9度时,宜同时考虑竖向地震作用和水平地震作用的不利组合;
2 除验算结构两个主轴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外,尚应验算两个正交的非主轴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 高度200m以下的结构,可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高度200m及以上的结构,除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外,尚宜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补充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