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GB 51008-2016
8 钢结构系统可靠性鉴定 / 8.4 厂房钢结构可靠性鉴定
8.4.1 厂房钢结构整体性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实物与设计图纸的符合程度;
2 柱脚沉降和移位、厂房柱倾斜;
3 结构体系、梁柱构件选型与节点构造、构件及节点的缺陷与变形及损伤;
4 支撑布置、支撑构造和连接、支撑杆件的缺陷与变形及损伤;
5 吊车梁、制动系统、辅助系统及其连接、吊车梁系统构件的缺陷与变形及损伤。
8.4.2 厂房钢结构的可靠性,应按照承重结构、支撑系统、吊车梁系统分别进行鉴定。
8.4.3 承重结构的安全性鉴定,应按结构整体性和承载安全性两个项目分别评定等级,并应取其中的较低等级作为安全性鉴定等级,同时应考虑过大水平位移或明显振动对承重结构或其中部分结构安全性的影响。
8.4.4 承重结构的整体性等级应根据结构体系及布置、主要构件形式、主要节点构造,按表8.4.4的规定评定。

8.4.5 承重结构的承载安全性等级,可根据理论计算结果,按主要构件及主要节点的评定等级以及结构整体稳定性评定等级中的较低等级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根据主要构件及主要节点的受力评定等级时,应按本标准表8.2.2-2的规定评定;
2 当根据结构整体稳定性计算结果评定等级时,应按本标准第8.3.4条第2款的规定评定。
8.4.6
承重结构的适用性鉴定,应按结构水平位移或变形、结构振动两个项目分别评定等级,并应取其中的较低等级作为适用性鉴定等级,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重结构的位移或变形等级,可采用检测或计算的结果,按表8.4.6的规定评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设有A8级吊车的厂房中,厂房As级位移限值应减小10%;
2)位移为最大的一台吊车水平荷载作用下的水平位移值;
3)单层厂房横向位移或倾斜为最大的一台吊车水平荷载作用下的水平位移值。

8.4.7 厂房钢结构支撑系统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整体性、承载安全性和构件长细比三个项目分别评定等级,并应取其中的最低等级作为安全性鉴定等级,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系统整体性等级应根据支撑布置的完整性、支撑杆件形式、节点构造与连接,按表8.4.7的规定评定;

3 支撑系统构件长细比等级,应根据设计规定评定,符合规定时,可评定为Au级,否则,根据其不符合程度评定为Bu级或Cu级。
8.4.8 厂房钢结构支撑系统的适用性鉴定,应根据其挠曲变形程度评定等级。当支撑的最大侧向挠曲变形不超过设计规定的最大容许挠曲变形时,可评定为As级,否则,根据其挠曲变形程度评定为Bs级或Cs级。
8.4.9 吊车梁结构系统安全性鉴定,应按其整体性和承载安全性两个项目分别评定等级,并应取其中的较低等级作为安全性鉴定等级,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车梁结构系统的整体性等级,应根据吊车梁选型、制动及辅助结构布置、整体构造与连接,按表8.4.9-1的规定进行评定。

8.4.10 吊车梁结构系统的适用性鉴定,应对吊车梁及其辅助结构的变形按表8.4.10的规定分别评定等级,并应取其中的较低等级作为适用性鉴定等级。
8.4.11 厂房钢结构的耐久性鉴定,应根据构件及连接节点的表面防护现状与防火现状,按本标准第8.3.6条的规定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