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耸与复杂钢结构检测与鉴定标准》GB 51008-2016
9 围护结构的检测与鉴定 / 9.3 压型钢板的检测与鉴定
9.3.1 压型钢板系统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压型钢板基材的材质、几何尺寸、制作安装偏差、损伤及腐蚀;
2 连接节点的构造,螺钉的材质与数量、规格尺寸、抗拉强度、抗剪强度,其他连接件的材质、尺寸、变形及损伤,腐蚀状况。
9.3.2 压型钢板系统的检测单元,可按变形缝、屋面、墙面的开间或区格进行划分。每个检验单元内压型钢板的抽检数量应为5%,且不应少于10处;连接节点的抽检数量应为节点数的1%,且不应少于3个。对于出现损伤或破坏的部位,应增加抽检数量,且必须检测已破坏的节点。
9.3.3 压型钢板系统的安全性鉴定,应按其承载安全性、节点构造以及损伤现状三个项目分别评定等级,并应取其中的最低等级作为安全性鉴定等级,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型钢板的承载安全性等级应按本标准第5.4.2条的规定评定;
2 压型钢板连接节点构造等级应根据构造是否合理评定,当合理时,可评定为au级,当不合理时,根据构造现状评定为bu或cu级;
3 压型钢板及连接节点现状等级应根据损伤状况评定,当无损伤时,可评定为au级,当有损伤但不影响继续承载时,可评定为bu级,当有损伤且影响继续承载时,根据损伤程度评定为cu或du级。
9.3.4 压型钢板系统的适用性鉴定,应根据压型钢板的变形评定等级。压型钢板的变形,可根据实测结果或计算结果,按表9.3.4的规定评定。当有实测结果时,应以实测结果评定。当按较小的实测变形评定出较高的等级、而按较大的计算变形评定出较低等级时,则按不利条件,应以较低等级为准。
表9.3.4 压型钢板变形的等级
注:l为受弯构件跨度,悬臂梁为其悬臂长度的2倍。
